一、 提出申請:

(一) 郵寄申請:以掛號郵寄使用資料申請單及其他相關文件至本處。

收件地址:(115)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4樓衛生福利部統計處。

收件人:吳姿慧 (02-85906825)。

(二) 親送文件。

二、 申請檢附文件:

(一) 申請使用本中心資料庫,需填具「使用資料申請單(APP001)」、「檔案欄位勾選表(CHK)」。

註1:依「使用資料申請單」中申請使用之檔案,依序填列「檔案欄位勾選表」。

註2:「檔案欄位勾選表」中「資料欄位需求之緣由或目的」之欄位請務必填寫; 經審查發現未填寫或目的不明確者,該欄位不予提供。

註3:資料檔清單詳如「資料檔清單(LST001)」。

(二) 符合收費減免條件者,需檢附公文,並敘明符合減免之事由。

三、 申請資料審核:

經本處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文件審查。

四、 繳費:

(一) 收費方式:使用本中心資料依據「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(LAW001)」收費;費用收取後,概不退費。

(二) 費用核算:申請經核可後,本處以公文函知審查結果、所需費用及相關繳款資訊,請於收到繳費通知後,四周內完成繳費。

五、 資料處理及提供:

(一) 資料處理:本中心於收到繳費確認通知後,方進行資料編輯下載處理作業;每一申請案以7~21個工作日提供為原則,若作業地點為研究分中心者,資料準備時間約14~28個工作日提供為原則。唯因特殊案件或其他不可預期之情形者,確切處理時程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。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。

(二) 資料提供:本中心將資料處理完成之資料,交由作業區管制小組供分析人員進行分析作業使用。

六、 申請分析作業:

(一) 攜帶文件:分析人員首次前來本中心獨立作業區分析時,需攜帶並當場繳交申請者及所有使用人員之正本「保密切結書(SEC001)」、正本「使用聲明書(SEC002)」、「一個月內脫帽半身二吋照片一張」及「含照片之身分證明證件」 (如:身份證、健保卡、駕照、護照等),以製作識別證。

(二) 其他作業規定參閱「作業須知(REG001)」、「獨立作業區使用人員注意事項(REG002)」。

七、 申請增加工作日數、變更申請資料檔內容、人員異動或作業地點異動:

(一) 各項變更作業情形,應事先提出申請,並填具「變更作業申請單(APP003)」,待本處核可後,方可進行作業。

(二) 變更作業規定請參閱「申請獨立作業區變更作業流程(FLOW003)」說明。


1.png4.png5.png3.png7.png5.p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