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分析人員如有修改3單位以下(即1或2)數據欲攜出還原之意圖,本中心得視為違規案件,並發函通知計畫主持人,違規案件最重1年內不得進入本中心使用
資料,申請者(計畫主持人)最重半年內不得申請新案。
二、未列於申請單「實際處理資料人員清冊」中之申請者或計畫主持人,如有確認分析結果之需求,臨時需進獨立作業區確認分析內涵,請告知管理人員向
本部統計處申請並辦理登記,經同意後不列計分析人員變更次數統計。
三、攜出資料原則說明:
(一) 與研究計畫目的有關之統計結果。
(二) 3單位以下(即1或2)之統計結果不可攜出,惟攜出內容僅含死因統計結果,可申請保留3單位以下資料,本中心保有審核權利,如有疑慮,則不同意
攜出。
(三) 統計結果具性別、單齡、單日、鄉鎮別以下小區域四項特性,且研究主題涉及罕見疾病、弱勢族群、生物資料庫應用、毒藥品議題、暴力等具個人
隱私保護及經營上秘密者,或本中心認有必要者,將請資料處理人員再經合併後申請攜出。
四、3單位以下(即1或2)之統計結果請於攜出前自行合併(請注意是否能以總計回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