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外釋申請需檢附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(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,以下簡稱IRB)認證單位之IRB證明及申請IRB時之審查文件,

      有關IRB送審文件中須載明申請本中心資料檔作為研究使用,其中應提及內容如下:

      (一)送審文件應提到本中心,並以全名「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」呈現。

      (二)申請之資料檔案名稱應與申請單(APP005)相同,例如「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檔」。

二、外釋申請核准後,自通知使用日起使用年限為3年,逾期則視為新申請案,需重新申請及繳費,惟因論文或報告審查需求,得申請展延一次(3年)。

三、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簽署「衛生福利資料釋出使用合約書」始完成申請程序,超過合約有效期限,申請者應負責自行銷毀資料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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