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研究案資料處理人員申請攜出之統計結果如有修改3單位以下(即1或2)數據欲攜出還原之意圖,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(以下稱本中心)得視為違規案件

      處理,並發函通知計畫主持人違規案件最重1年內不得進入本中心使用資料,申請者(計畫主持人)最重半年內不得申請新案

二、未列於資料使用申請單「實際處理資料人員清冊」中之申請者或計畫主持人,如有確認分析結果之需求,臨時需進入獨立作業區確認分析內涵,請告知管

      理人員向本部統計處申請並辦理登記,經同意後不列計「實際處理資料人員清冊」變更次數統計。

三、攜出統計結果原則說明:

     (一) 與研究計畫目的有關之統計結果。

     (二) 3單位以下(即1或2)之統計結果不可攜出,惟攜出內容僅含死因統計結果,可申請保留3單位以下資料,本中心保有審核權利,如有疑慮,則不同意

           攜出

     (三) 統計結果具性別、單齡、單日、鄉鎮別以下小區域四項特性,且研究主題涉及罕見疾病、弱勢族群、生物資料庫應用、毒藥品議題、暴力等具個人隱

           私保護及經營上秘密者,或本中心認有必要者,將請資料處理人員再經合併後申請攜出。

     (四)研究案如有涉及家庭族譜之研究,應切結不攜出3單位以下(即1或2)家庭之統計結果以確保資料安全。

四、3單位以下(即1或2)之統計結果請於攜出前自行合併(請注意是否能以總計回推)如有合併疑問請洽詢本中心管理人員;若因研究需要無法合併,請提出書

      面說明,本部統計處可與資料原提供單位研商處理方式切勿將3單位以下(即1或2)數據修改為其他數值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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