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訂處理資料人數由4人調整為6人,變更人數以6個人次為原則,超過6個人次之需求應敘明理由具函辦理,變更後資料處理人員仍以6人為限。

 

二、資料釋出使用(外釋)申請者應確實依合約書規定,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自行銷毀資料,並於1個月內具函本部切結資料已銷毀後結案,未於期限內具函

      回復者,本部得不受理該外釋案件之申請者、計畫主持人、協同主持人及資料分析人員申請資科中心各項服務。


1.png2.png9.png3.png2.png1.p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