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參考過去案件實際作業時間與健保署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」使用期限規定,加上昆陽獨立作業區電腦效能提升及短期案件獎勵措施,依109年12月10日本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管理審議會第21次會議決議,自110年1月1日起每一新申請案使用期限由3年調整為2年,舊案維持3年。

  2. 自110年1月1日起,為鼓勵案件縮短使用年限,提升資源運用周轉率,申請1年內結案者,設備使用費由每4小時(半天)700元調降為500元,且該類案件後續不得提出展延申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