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場使用收費標準

  1. 資料處理費: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,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八十元,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,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;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。

  2. 設備使用費: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,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元;未滿四小時者,以四小時計;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元。

  3. 資料代處理分析費: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七千五百元,未滿四人時者,以四人時計。

  4. 攜入資料加密費: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,依據級距核計費用,資料量不足1G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,1GB至不足10GB者收費一萬元,10GB至不足100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,100GB至不足500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,500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。

  5. 資料保存費: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,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,資料保存費依據級距核計費用,每半年資料量不足1T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,1TB至不足2T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元,2TB至不足5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,5T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。

非臨場使用收費標準

  1. 依申請資料量核計,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100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100MB至不足500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,500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。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,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,不得併計。

案件展延規定

  1. 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,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(APP004 案件展延申請單),並繳交資料保存費,如無提出展延暨資料保存之申請,中心即清除帳號及檔案等,不另提醒

  2. 今(109)年7月1日後尚未提過展延申請之已過期案件,若確有展延需要,請於今(109)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,未展延之案件明(110)年起將清除帳號及檔案